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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投喂的流浪狗咬伤他人,该不该担责?近日,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法院判令投喂流浪狗的公司支付被咬伤者家属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6.3万元。
北京某公司员工小张出于爱心,经常在吃饭时投喂公司苗圃基地内的两只流浪狗。久而久之,两只流浪狗对小张产生了依赖感。
2022年6月,81岁的李某在该公司苗圃基地附近骑车遛弯时,这两只流浪狗从一旁突然窜出,不停追着李某扑咬。李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左下肢致骨折,经入院治疗8天后出院。其间,该公司负责人石某曾在医院帮助护理。一个月后,李某因肾病再次入院,2022年12月李某因脏器衰竭而去世。
李某家属认为,狗的追咬是诱发李某肾病产生的诱因,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李某因骨折产生的治疗费,以及因肾病住院期间的50%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该公司辩称,公司没有饲养涉案流浪狗,员工小张只是出于爱心投喂流浪狗,该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流浪狗的任何举动都与公司没有关系。此外,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摔倒受伤及后续死亡与公司或者流浪狗所谓的危险行为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当地两位村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村民刘某表示,平时遛弯时涉事犬只经常从苗圃的院子里跑出,追赶行人。另一村民徐某称自己看到了李某被狗追和摔倒的全过程,当时两只狗是从苗圃的铁栅栏大门里边冲出来追赶李某,李某侧身倒地,之后便起不来了。并表示,在这遛弯的老人都知道有两只狗老是在这条道上“劫道”。
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狗虽然原本是流浪狗,但公司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进行投喂,使流浪狗对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并客观上“看家护院”,追咬路人,因此法院认定公司事实上豢养了涉事犬只。而李某在骑车遛弯时被涉事犬只追逐并摔倒受伤一事具有高度可能性,故该公司对于李某受伤一事负有责任。李某对损害发生并无过错,不应减轻公司责任。
现因李某已经去世,李某家属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就相关损失向公司主张赔偿。就李某家属合理损失数额,法院结合李某的伤情、李某家属提交的相关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就原告主张李某之后两次肾病住院及死亡与本案事故有关,因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李某家属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共计6.3万元。
文丨奔流新闻通讯员 王宏伟 安杨 记者 冯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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