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1、不可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六条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4、扩展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相关法条:第十一条 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5、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
6、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7、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8、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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